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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账公司遗赠和遗赠育婴协议办法深圳收账公司遗赠和遗赠育婴协议办法 (一)遗赠的概念和效能 遗赠是指自然人经过遗言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团体或许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在遗言人逝世后发生法令效能。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许丢掉受遗赠的标明;到期没有标明的,视为丢掉受遗赠。例如,老张在遗言中标明将自己的部分存款赠与老友小李,小李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作标明,视为丢掉受遗赠,该部分存款将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遗赠育婴协议的内容和效能、 遗赠育婴协议是遗赠人与育婴人之间缔结的,由育婴人承当遗赠人生养死葬的职责,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悉数于其身后搬运给育婴人一切的协议。遗赠育婴协议具有优先于遗言和法定继承的效能。当遗赠育婴协议与遗言内容不一致时,以遗赠育婴协议为准。例如,老王与侄子签订了遗赠育婴协议,约好侄子担任老王的生养死葬,老王逝世后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侄子。后来老王又立了遗言,将房产留给女儿。在老王逝世后,房产应依照遗赠育婴协议的约好归侄子一切。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