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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账公司​仅夫妻一方为被实行人能否实行夫妻一起工业?

中山收账公司仅夫妻一方为被实行人能否实行夫妻一起工业?

 答案是,可以的。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被实行人一方名下没有可供实行工业,工业几乎全部登记在未举债的配偶名下,或登记在两头名下的现象。因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恶意躲避债务,实行法院有权检查实行标的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工业。

 实行过程中,恳求实行人应活跃将实行标的归于夫妻一起工业的依据提交给法院实行局,譬如被实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工业的登记或占有信息等。经法院检查后,若实行标的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一起工业,即可采纳实行办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住工业的规矩》(以下简称“查扣冻规矩”)第14条,常见的一起工业实行办法有以下几种:

1、查封、扣押、冻住共有工业并及时告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切开、且债权人附和;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恳求实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后再实行。

 依据上述条文,夫妻作为特殊的共有人,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时,法院一般是直接按第1项办法查封、扣押、冻住夫妻共有工业,并及时告知共有人。实务中,第2、3项所述债权人附和夫妻协议切开,恳求实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等办法的操作性并不强,从实行功率和节省成本启航,恳求实行人亦不会附和此类思路,本文暂不翻开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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