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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账公司​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债款人自动实行债款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中山收账公司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债款人自动实行债款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未约好实行期,债款人自动实行债款,有两种状况:一是实行悉数债款,二是实行部分债款。

 债款人实行悉数债款,则债款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假如债款人实行部分债款,则对剩下债款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

 根据(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13】的规定,当债款人部分实行债款时,对剩下债款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剩下债款的诉讼时效从中止之日起起算。

 那么依此规定,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债款人自动实行部分债款,对剩下债款是否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呢?

 这还要强调上面讲到的一个根本逻辑:即先有实行期限届满,才有诉讼时效起算,有诉讼时效起算,才有诉讼时效中止,有诉讼时效中止,才从中止之日从头起算诉讼时效。

 上引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是,一个完整债款,实行期限已届满,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起算,而债款人实行了其中一部分债款,此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从债款人实行部分债款之日从头起算诉讼时效。

 而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债款人自动实行部分债款,其实行的部分因实行行为而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其未实行的部分,仍属于未约好实行期,诉讼时效根本未起算,自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问题。因而剩下债款仍遵循“随时主张,随时实行”原则,从债权人主张权力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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