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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收账公司​恳求实行人对债务人银行内存款恳求实行方法时,遇到案外人建议金钱质权时,怎样应对

中山收账公司恳求实行人对债务人银行内存款恳求实行方法时,遇到案外人建议金钱质权时,怎样应对

 根据《担保法解说》第八十五条的规矩,恳求实行人欲证明银行存款不具有金钱质押性质应从该账户内存款具有特定化和移送占有两个视点进行证明

 (1)账户存款被特定化。如本案保证金账户仅用于缴存保证金,未用于非保证金事务的日常结算,使该账户内的存款差异于被实行人其他账户的存款,则符合特定化要求。所以,证明账户内存款的特定化,要点在于证明该账户存款是否能与被实行人的其他存款相差异。

 (2)账户内存款移送占有。如本案,银行与腾中公司所签定的《银行承兑协议》约好“承兑期间出票人不得运用保证金,汇款到期后出票人不能足够交付票款的,承兑银行有权直接从出票人保证金账户或从出票人在该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用于充抵票款”,使腾中公司运用该账户内存款受到约束,银行获得上述账户的控制权,满意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要求。所以,欲证明债权人对账户内存款已转移占有,需求证明债权人对账户的控制力能否约束被实行人运用账户内的存款。

 三、此外,本案当事人关于银行是否具有提起案外人贰言之诉的主体资格出现争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矩,眉山分行虽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归于乐山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乐山商业银行承当。

 眉山分行与客户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后,案涉十三个账户在乐山商业银行建立,由其统一管理,乐山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触及的实行问题,针对实行法院对该行保证金账户的冻住、扣划方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实行法院提出贰言,具有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乐山商业银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矩提出案外人贰言,就保证金账户建议打扫冻住、扣划等实行方法的实体权力,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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