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收账公司无证房产,离婚时如何切开?西安收账公司无证房产,离婚时如何切开? 裁判要旨 离婚时未切开的产业,当事人申请切开契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切开。关于房产,因无产权证书,法院只承认运用权,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出产、日子及恰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处理。 案情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产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王某和张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两头于2011年10月经法院断定离婚。2007年张某曾购买坐落房山区x街道办事处x村水塔西侧宅院一处,该宅院现有砖混结构北房1间、东房(二层)及西房各一处,该院房产无产权证,无宅基地阅览手续。 一审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断定坐落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办事处x村水塔西侧诉争宅院内北房归原告王某运用,东房及西房归被告张某运用。张某不服一审法院断定,提起上诉。恳求撤消原审断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理由是:原审断定确定现实不清。诉争宅院中北房的购房款是由张某的父亲支付的,该房实际上归张某的父亲全部,不是夫妻共同产业。诉争宅院的东房和西房是私自搭建的,村委会多次要求张某当即撤消,张某是残疾人,诉争宅院内的北房为其仅有住处。 二审法院断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坐落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办事处x村水塔西侧诉争宅院内北房归原告王某运用,东房及西房归被告张某运用。 法院以为 根据现有证据,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办事处x村水塔西侧诉争宅院内房子为两头婚后共同产业,两头离婚时未切开,现王某要求切开诉争宅院内房子,契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切开。因诉争房子无产权证书,故只对诉争房子的运用权进行切开。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出产、日子及恰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承认诉争宅院内北房归王某运用,东房及西房归张某运用,并无不当。张某的上诉理由和恳求,缺少现实根据及法律根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撑。 点评观念 在当事人两头对争议的房子均不享有全部权的情况下,只享有占有、运用该房子的权力,但没有处置权力,故对当事人两头就房子全部权提出的诉讼恳求是不能支撑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对此明确规定:“离婚时两头对没有获得全部权或者没有获得彻底全部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断定房子全部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断定由当事人运用。”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