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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爱人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安收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爱人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买卖合同联系,被告公司多次购买原告废纸。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股东去世,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8月1日,通过被告公司股东爱人林某某账户付出原告货款107笔。后公司经营不善,多笔货款未结算,原奉告来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及公司股东爱人林某某、公司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司付出货款的诉讼请求,现实清楚,根据充沛,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系张某某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买卖明细来看,张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多笔账务来往,且林某某、其他经营者亦未供给根据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张某某的个人产业,因而,张某某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某某已去世,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令规矩其应在继承张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其均自愿明晰表示抛弃遗产继承,故对涉案债务不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人民法院收效法令文书确定的现实,林某某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文由西安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