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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债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西安收债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晰约好逾期利息:不得逾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四倍; 2.明晰约好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好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依照借期内的利率付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没有约好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好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其时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规范核算的利息承当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拖延实施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依据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法核算。 其他,出借人与告贷人既约好了逾期利息,又约好了违约金或许其他费用,出借人能够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许其他费用,也能够同时主张,但是总计逾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与下述逾越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实施期间后产生的利息比较,该利息归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程序中核算拖延实施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下称《拖延实施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则:“拖延实施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依据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法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确认给付该利息的,不予核算。” 本文由西安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