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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账公司​总公司因分公司的债务胶葛被申述,怎样应对?

西安收账公司总公司因分公司的债务胶葛被申述,怎样应对?

 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常常会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可是,当分公司因债务胶葛被申述时,原告往往会将总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西安收账公司面对这种情况,总公司该怎样有用应对呢?

 一、法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发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办理的工业承担,短少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要害点:法则并未规则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二、在一则最高院事例找到突破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晰指出:“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法人承担,并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则依据。具体而言,如法人分支机构办理的工业较为满足的,可以由其独自承担责任;如工业短少的,可以在法人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由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补偿责任。” 

这一裁判观念进一步明晰了以下几点:

 连带责任无依据:总公司无需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工业满足性决议责任承担:若分公司工业足以覆盖债务,总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若短少,总公司仅承担补偿责任。

 三、总公司的应对战略

1、总公司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分公司名下的工业(如银行账户、固定财物等)足以清偿债务。可通过财务报表、财物清单等材料进行佐证。

2、建议补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在诉讼中,总公司应明晰援引《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建议仅承担补偿责任。着重连带责任短少法则依据,避免被扩展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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