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海收账公司

15999807277

全国咨询热线:

24小时为您提供全面、高效、准确的法律、债务分析,请咨询:15999807277

首页 >> 新闻中心 >>要债公司 >> 西安收账公司​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悉数告贷本息”,此行为的性质怎么确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详细内容

西安收账公司​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悉数告贷本息”,此行为的性质怎么确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西安收账公司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悉数告贷本息”,此行为的性质怎么确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则,保证的方法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其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债务人不能实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决,并就债务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但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关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扔掉。一经扔掉,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

 在民间假贷胶葛中,若保证人关于债务人的告贷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跳过告贷人直接申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但假如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告贷人没有偿还告贷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制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悉数告贷本息,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决,并就债务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扔掉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若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力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