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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账公司​债款参加和债款搬运的确定

西安收账公司债款参加和债款搬运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在究竟是债款搬运还是债款参加确定有争议时,通常以债权人是否明示赞同原债款人退出债款作为确定规范,除非债权人明示赞同原债款人退出债款,否则应推定为债款参加。

 依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款搬运应征得债权人的明示赞同,即债权人既要赞同第三人参加,也要赞同原债款人退出,赞同原债款人退出本质上是债权人对民事权利的放弃,因此要求债权人以明示方式作出此等意思表明,否则,债款搬运不能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款参加不需征得债权人赞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债款参加不改动原债权债款联系,添加第三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债款参加是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因此不需经其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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