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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账公司​离婚时,仅能主张切开婚姻存续期间交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

西安收账公司离婚时,仅能主张切开婚姻存续期间交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

 案情简述:张先生与张太太于2008年7月8日挂号成婚,于2017年1月19日协议离婚。2014年5月8日,张先生在成婚期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离婚后,张先生退保取得现金价值103690.37元。张太太知悉后,便申述要求张先生将退保后取得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切开。

 法院认为:诉争保险共交纳了4年的保费,前2年的保费交纳于两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使用两头夫妻共同财产交纳,应当由二人均匀予以切开,保单后2年的现金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太太无权要求切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持续投保的,保险人交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持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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