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收账公司离婚时,仅能主张切开婚姻存续期间交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西安收账公司离婚时,仅能主张切开婚姻存续期间交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 案情简述:张先生与张太太于2008年7月8日挂号成婚,于2017年1月19日协议离婚。2014年5月8日,张先生在成婚期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离婚后,张先生退保取得现金价值103690.37元。张太太知悉后,便申述要求张先生将退保后取得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切开。 法院认为:诉争保险共交纳了4年的保费,前2年的保费交纳于两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使用两头夫妻共同财产交纳,应当由二人均匀予以切开,保单后2年的现金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太太无权要求切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持续投保的,保险人交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持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