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在彩礼返还之诉中,怎样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践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西安收账公司在彩礼返还之诉中,怎样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践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我们认为,由于离婚案子触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触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子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彩礼的给付实践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许代表。因此,应当差异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践给付人、实践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践给付人或许实践收受人为抗辩,回绝返还彩礼的,不该予以支撑。

2、男女双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践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或许包含男女双方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或许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或许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或许为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践收受人为女方爸爸妈妈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践收受人为一同被告。这样既契合婚约财产胶葛特质,也有利于真实处理胶葛。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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