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债务联络确定

西安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债务联络确定

 对司法说明规矩的文义说明

 《合同法司法说明(一)》第20条规矩,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职责,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络即予消除。依据该规矩,确定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债务债务联络消除的条件是次债务人已经向债务人实践实施相应清偿职责。本案所涉实施案件中,因并未实施到某象进出口公司的工业,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完结本次实施的裁定,故在某象进出口公司并未实践实施清偿职责的情况下,某唐燃料公司与某富物流公司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络并未消除,某唐燃料公司有权向某富物流公司另行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原则的价值导向

 代位权诉讼归于债的保全原则,该原则是为避免债务人工业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务人完结债务构成障碍,而非要求债务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实施职责的主体。假设要求债务人择一选择,无异于要求债务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需要对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作充分查询,不然应当由其自行承当债务不得清偿的风险,这不只加大了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本钱,还会严重挫伤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与代位权诉讼原则的意图相悖。

 三、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的要素比较

 本案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说明》第247条规矩,判断是否构成重复申诉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成果等。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1)从当事人视点看,代位权诉讼以债务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以债务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两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2)从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上看,代位权诉讼虽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职责,但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是要求债务人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职责,针对的是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两者在标的范围、法律联络等方面亦不相同。(3)从申诉要件上看,与对债务人诉讼不同的是,代位权诉讼不只要求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矩的申诉条件,一起还应当具有《合同法司法说明(一)》第11条规矩的诉讼条件。依据上述不同,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非同一工作,两者仅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某唐燃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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