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拖欠的薪酬能否转为告贷,是否具有法令效力?

西安收账公司拖欠的薪酬能否转为告贷,是否具有法令效力?

 案例简介

 个体工商户因运营不善,所以个体户老板向员工告贷八万二千元以保持运营,并且拖欠了员工薪酬一万六千元。后经个体户老板陈某与员工刘某、王某商谈后决定,以所拖欠的薪酬以及告贷签订《告贷合同》,合同约好:陈某向刘某、王某告贷九万八千元(此包含了向员工的告贷八万二千元以及拖欠的薪酬一万六千元),告贷利息为月利率2%,告贷期限为3个月,如未如期归还,按告贷利息利率核算逾期利息。

 合同约好的还款期限到后,陈某没有按合同约好如期支付告贷本金及利息。刘某与王某遂以陈某违约,不归还告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好归还九万八千元及利息。陈某认为,其中的八万二千元是属告贷,予以招认;但刘某及王某向其追讨的一万六千元是在追讨所拖欠的薪酬,应属劳作争议,应通过劳作仲裁处理纷争,而非法院诉讼;并且,薪酬不应核算利息。 

 法院判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联络受法令保护,在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王某就所欠薪酬进行对账清算后,与之前的告贷签订了《告贷合同》。该合同系各方的实在意思标明,其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合法有用,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应向刘某、王某实行支付告贷本息责任,但陈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好支付任何金钱已构成违约,故刘某、王某建议陈某归还告贷本金,法院予以支撑。         

案后分析

    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王某签订的《告贷合同》乃各自实在的意思标明,当然实在有用。至于陈某拖欠的薪酬,由他们商谈签订《告贷合同》后,薪酬金钱便已清算完毕,转为了告贷。此时再产生胶葛,已然属于民间借贷胶葛而非因劳作联络产生的劳作争议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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